2010年4月1日

Harris Associates v. Jones 最高法院的判決

收太高手續費的基金公司會被怎樣處理?

第七巡迴法院說應該沒有太高這件事,市場會決定。但最高法院的說法是:必須要沒有「遠超出合理比例、致使一般人認為這根本不是正常交易的狀態」(so disproportionately large that they could not have been the product of arm’s-length bargaining)。


簡言之,這個判決後一切又回到82年第二巡迴法院的the Gartenberg standard。但有趣的是,結論上並沒有差很多。對投資人而言,勝訴的機會不管試用哪一個標準,都一樣微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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