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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年7月13日
Coster v. UIP Companies, Inc
今天來談一下階層感。
我自己讀美國公司法,或甚至教的時候,有一件事其實常沒講但很重要的,就是案件的階層感。案件的階層感,用比較白話的說法,就是「有一些案子會比另外一些案子重要,但中間又有一些是更重要的,而這些案子彼此之間在建構過程中所形成的秩序,或所謂的世界觀」。在教的過程中,有時學生會跟我說他們喜歡鐵路軌道車CEO注意義務的案件(假如那是注意義務的案件的話),也有特別偏好Disney的,還有人跟我說喜歡Stone v. Ritter的,但也有的時候,學生會讀完一學期十四五個案子後,說不出最喜歡哪一個案件。但當你選擇不同的案子當作定錨點去觀看整個體系或所有案件或型塑這個學科的哲學時,其實就會出現非常不同的結果。當然,哪些案子是這些金字塔的頂端,不同的人可能會有不同意見;而就算我自己每幾年也都會有些飄動。只是,這不是能問的問題,也不是可以輕易揭露的事情,當一個研究者。我不大傾向這樣顯露我真正的想法。沒那麼便宜的事。
唯一的例外,我想除非是我指導教授問我。
※※※
今天在忙完這學期的教學口試任務之後,開始看一些所謂「閒書」。中間看到上個月德拉瓦州最高法院推翻衡平法院的一個有趣案子。那個案子,基本上假如看不懂的人,很可能會懷疑這樣判是否有錯;但剛好這個案子就證實了我對於美國公司法這幾年變化的猜測(或說本質的猜測)。所以,那個時點,我就像偷偷對到答案的學生,看到老師的答案跟自己一樣時,同樣高興。能夠有機會印證自己的觀察是好的;更好的是答案一樣或很接近時。
某種程度上,我覺得這就是對答案的樂趣。所以我在口試的時候,假如心情好,我都會跟自己的學生玩一下這個:你們會有機會跟我對一次答案或讓我問一個問題,雖然我不確定成功機率,但我覺得同學在出門前,值得有這樣的機會,跟老師較量一次。這時,交手或讓我出手本質上就是一種平等或讚美;但如有機會對到一樣答案,那就像完美義大利餐後的那份甜點,一樣的錦上添花。
2021年4月16日
指導學生的二三事
我最近在指導學生上,遇見了兩個問題,大約都是我在教書以來第一次遇到,掙扎了一陣,但都無法輕鬆解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