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年7月10日

7/8, Meeting Prof Baird

昨天下課前又碰巧遇到Baird教授,基本上,芝加哥大學我最喜歡的教授。他很高興跟我說去年他遇到人生的一個重大問題:剛滿六十歲。接著我們聊到最近研究,他問了一個問題,我也回問了一個問題。兩個問題其實是相關的;我的版本是:在美國制的關係企業(單一母公司、百分百持有的多層公司),這種設計,制度上到底會產生什麼問題:Baird教授的回答是,這個制度使用的目的大概有幾種:第一,是區分事業種類方便管理,第二,方便投資人區分選擇,第三,相較於單一法人,這種設計可利公司從事國際租稅套利。但我關心的濫用的問題,Baird教授的回答是另一個相關的問題。Baird教授所問的問題是:假如母公司已經接近破產,但經母公司債權人同意後,雙方將該債權移至財務相對健全的百分之一百的子公司,以延緩對母公司宣告破產。這種行為本質上是對該母公司債權人有利的行為,但這樣的行為是否可被子公司其他債權人以fraudulent conveyance為由撤銷?應該是可以。但他說法律上其實並不確定。可以只是學說判斷。

基本上這回答了我的完全持股下濫用問題。此種行為導致對子公司債權人的保障不足,或者說公司可以選擇性地偏好某些債權人,藉由將債權人一到某一個子公司或是母公司的方式。從頭來講,從一開始,債權人本可選擇:依附在特定財產上、依附在子公司上,依附在母公司上。但這種多層結構下的選項,會引發雙方的策略性行為,進而剝削每些相關的債權人。特別是在撤銷詐欺債權有困難的情況。(爭點是,這樣真的是詐欺嗎?)

我們基本上都同意,以成立子公司的方式(將特定資產移至某個subsidiary),其實跟將特定資產設定抵押,沒有經濟上本質不同。但作用上,使用子公司單一公司債權人的方式,可以提供於債權人部分變現的機會,有助於流動性。這是使用子公司結構的明顯優點。


我很高興又遇到Baird教授。每次看到他我都很開心。他都很真誠熱心地分享他的研究與疑問。能再看到他,我真的很開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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