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年8月11日

美國金融改革法案的一些(與台灣有關或無)想法

喧擾多時的金融改革法案(通稱Financial Reform Act,或簡稱為Dodd-Frank Act--- 由該法案的主要起草人民主黨參議員Christopher Dodd及眾議員Barney Frank共同命名),終於在上個月正式由歐巴馬總統簽署生效,此一長達二千三百頁、被喻為美國自1930年代以來最為全面性的金融法規修訂,不僅為未來數十年美國金融業的發展畫下基本的規範藍圖,同時也為這兩年來、對於金融風暴的成因與預防解藥的冗長辯論,畫下暫時的休止符。

這次的金融改革方案主要的內容幾個比較明顯的重點,首先包括提供更多零售商品購買者的保障(如成立隸屬於Federal Reserve的專責機構消費金融保護局Consumer Financial Protection Bureau,以遏止信用卡或一般房貸中對消費者明顯不公平的約款或銷售行為)。同時,就金融機構的系統性風險與退場機制方面,則成立由財政部主導的管理委員會(Council of Regulators),由該委員會決定金融機構的流動比率,同時該委員會也負責制定相關程序,關閉並結束經營不善的金融機構。

除此之外,整個立法過程中更為關鍵性的辯論,在於是否允許華爾街的銀行以自營方式進行投機交易與範圍(proprietary trading)、與該等機構能否直接投資類似避險基金等高風險投資的問題。之所以聚焦這個問題,主要是由於經過反省,學界普遍認為近年來衍生性金融商品日漸複雜與不透明的問題,是此次次貸引發金融風暴最主要的原因。因此,美國國會在處理全面性修法的討論時,也面臨到更仔細斟酌此一問題的必要。

傳統上,美國自從1999年Gramm-Leach-Bliley法案之後,金融業業種界線(即銀行、證券、保險等)被大幅放寬,金融業得以更自由的混合方式,設計商品並參與其交易與仲介。此種轉變,一方面大幅增加了投資人投資的熱度,同時藉由更多風險規避的設計,金融業者也得以利用本身的資訊優勢,更快速而有效地與一般投資大眾交易或對作,同時將其中介及自營角色之利益極大化。然而也正是由於此種高速與不透明的多重交易,導致於市場行情相對更為混濁,甚而引發投資大眾(包括金融機構本身)對於財務投資風險的錯誤評估,而引發了這場被喻為是1930年代以來最大的金融風暴。所以此次的金融改革方案在立法過程中,一個相當關鍵的核心,即圍繞在業種界線是否重新、或最少一定程度回復的問題。

此一辯論中,主張重新回復限制最力的為於卡特總特任內被提名、並在這次金融改革方案中著力甚深的前任聯邦準備理事會主席Paul Volcker。Volcker及其支持者認為,此次金融風暴的發生,關鍵在於金融業者已經逐漸喪失了其作為中介機關(financial intermediary)的角色,而過度直接地介入複雜商品的設計、銷售甚至投資。同時,金融機構大量依賴此類交易以構成其主要獲利來源,也反過來惡化金融機構本身的穩定性與中立性。這些發展在Volcker眼中,長遠而言對於金融機構與整體經濟的發展都有著相當不利的影響。

雖然此次的立法結果,在折衷之下Paul Volcker全面回復業種界線的主張並沒有獲得最終的勝利,而一定程度上仍允許傳統華爾街金融機構繼續目前的自營投資行為。但從Volcker Rule在整個討論過程中受到重視的情況、以及最後折衷的結果要求多數的衍生性商品交易需透過公開清算方式進行等變化,可以發現,相關的共識已經都環繞在「促進交易的透明與單純」及「避免或充分揭露中介機關參與高風險投資行為」兩大主軸上面。從這個角度,台灣或任何國家其實跟這個辯論,並不如想像中的無關。

舉例而言,台灣的金融業在現行兩岸逐步開放相互投資下,於大陸地區經營業務的比重勢必將逐步升高;可預見的,台灣的金融業於對岸經營業務時,交易的可見度、風險與單純資本投入,也將逐步影響台灣地區的母事業體。同時,受限於關連企業本身可能的利益安排,這樣逐漸不透明化的發展趨勢,也將對原本的政府監理及公司治理,構成更大的挑戰。是以從這個觀點,這些都是台灣的金融管制可以也必須從美國經驗裡,所學習到重要的教訓。

持平以論,政府對於金融業的管制,假如只能有唯一的關鍵,那應該不會在於維持金融業本身的獲利或生存,而是在於維持金融機構的穩定,並進一步發揮其資本供輸的調節功能。從台灣的觀點,我們有自身特有的問題,需要本地更為仔細的關照;但幸運的是,美國這次的經驗提供了一個良好的借鏡。畢竟,問題或許有千百面貌,但性質或其核心,卻經常出人意外的相似,甚至相同。


***
(這是一篇之前答應要寫的文章,拖了許久才貼出來。其實,我並沒有那麼喜歡寫關於金融法或銀行法的東西,老是覺得公司法才是更有趣的東西,只不過金融風暴把大家都捲進來了;或者說,其實我是個拖延者...)

沒有留言:

張貼留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