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週四美國證管會(Securities and Exchange Commission)剛公布的與高盛證券和解案,天價的和解金額與相關法律的運作模式,相當程度反應了現代經濟犯罪處理上的最新模型,值得更進一步的觀察與討論。
此次高盛被控詐欺案件,主要係涉及高盛於2007年間設計的金融商品Abacus 2007-AC1。此一商品,性質上屬於credit default swaps(中文通常翻譯成「信用違約交換」,簡稱CDS)的一種。目的在於提供房市貸款違約的擔保:亦即,原本買入次貸證券(subprime mortgage security)者,可以透過加買此種CDS,以控制或甚而完全規避該證券價格下跌的風險,而將該風險完全轉嫁給CDS的賣方----在本案中即Abacus 2007-AC1的投資人。
此種金融交易本質上僅涉及合意,就買賣雙方與設計者,原本並無違法的問題。但本件交易比較特殊的,在於買賣雙方的身分與高盛在中間的角色。根據SEC的起訴文件,本件交易的起源來自避險基金Paulson Hedge Fund於2007年年初,因看空次貸證券,並鎖定特定幾筆被高度看空的次貸證券,希望藉由高盛的協助,尋找到能夠願意承做信用違約交換的賣方;而高盛在Paulson Hedge Fund的授意下,開始著手設計包裝此一商品,並尋求投資人與Paulson Hedge Fund對作,以期能從中賺取手續費與管理費。
此一交易被SEC認為有問題處,在於高盛證券在設計此一商品時,名義上雖然有使用顧問公司ACA Management來協助決定此一CDS所鎖定的證券,但實際上,最後決定出來的組合內容,完全是為了搭配Paulson Hedge Fund對特定房貸證券看空的需要而決定的。同時,高盛並未向ACA Management及Abacus 2007-AC1的投資人告知此一商品主要會由Paulson Hedge Fund所購買,因此,SEC認為高盛在此一交易中涉嫌隱瞞行為,而於今年四月中提起對高盛詐欺的民事訴訟。
SEC此一動作,在華爾街投下猶如原子彈般震撼之原因,在於此次是美國證管會針對08年金融風暴後,第一次出手對該段期間內各業者諸般涉嫌炒作的金融交易行為,正式提起的訴訟。同時,本案所涉及的對象,是二十年來稱霸美國政經兩界、同時屹立於金融風暴的模範生高盛集團,對象的特殊性,也使得本案在被提起之際,引發各界熱烈的討論。此外,由於類似的交易其實並不僅止於高盛的Abacus 2007-AC1,其連鎖效應的影響,也引發包括不同的揣測與爭辯。
然而本案在上周四出現了戲劇性的轉折。美國時間上週四盤後,SEC突然宣布與高盛證券以五億五千萬美金的金額達成本件詐欺訴訟的和解。和解的內容,主要有幾件事情需特別注意。首先,相對於告訴提出時高盛極力抵抗的高姿態,和解中高盛明確承認系爭交易確實有隱含的利益衝突、與未充分告知等涉嫌詐欺的問題,此一修正的立場,等於間接承認了SEC指控的正確性。同時,除了改進相關類似行為的承諾外,高盛所提出的和解金額,包括了給Abacus 2007-AC1投資人IKB Deutsche Industriebank 的一億五千萬美金與Royal Bank of Scotland Group的一億美金,剩下的三億美金則為繳交給美國國庫的罰款。這筆高額的和解金,不僅在數額上令人咋舌,相對於高盛促成該筆交易所賺取的一千五百萬美金佣金,更突顯此一和解對高盛的懲罰性質。但儘管在此一高額罰款的表象下,高盛也成功的擺脫了可能的長期訴訟對於業務經營與財務上的不確定性,得以在維繫市場信心的情況下繼續其業務。
可以想見的,此一和解案對於SEC與主張打擊金融不法的陣營而言,不啻為一劑強心針;同時也一定程度上對於美國後續類似案件的偵查與處理,建立起一定的參考標準。但從台灣的觀點,值得注意的是美國SEC在處理此類案例上,所秉持的態度並不特別強調刑事偵查的先行或是對審判程序的偏好,而僅以「快速處理,有效嚇止」為最高指導原則,以期對於國家資源能有更有效率且更經濟的運用,並減少對產業的不確定性。此一思維的理解與利用,或許對於我國以傳統大陸法系為基礎的思維模式有所出入,但相對台灣近年相關企業不法或經濟犯罪層出不窮的情形下,如何妥善處理的思考上,確實有著重要的借鏡功能,而值得進一步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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